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的发生,企业固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但食品监管部门的失职无疑导致该事件的扩大化。 其中,不能不提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产品质量实行的“免检”制度。按照该制度的规定,“免检产品”就是合格产品,这给了消费者一个误导,以为三鹿该种奶粉的质量是有保证的。这是“免检”制度的缺陷所在。 其实,监管部门建立该制度的初衷,是为避免重复检查,减轻企业负担,减少政府对企业的不当干预,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、宽松的外部环境;同时也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,扶优扶强。而且,该制度对扶优扶强,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确起到了某些积极的促进作用。 然而,“免检”制度要发挥它的预期作用,前提条件是,诚信观念深入人心,生产企业能做到自律。可目前我们的现实是,不仅社会普遍缺乏诚信观念,企业的信用尤其堪忧。因此,指望靠企业自我约束来保证产品质量,好比痴人说梦。三鹿就是一个典型。从三鹿对待产品质量和处理问题的态度,我们没看到它有多少自律的影子。 何况,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,凡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,都要纳入检验范围。也就是说,只要是纳入国家检验的产品,国家质检部门就没有权力进行免检。自然,婴幼儿奶粉也不属于免检行列。所以,质检部门在食品行业搞“免检产品”,实际是违背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的,是放弃了自己的法定职责。 另一方面,由于国家规定产品质量检验不允许收费,但创设了产品质量免检制度,政府部门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以此为幌子收取相关费用,从而为权力寻租开了方便之门。 一种产品质量即使再好再稳定,也不能确保其在3年免检期内不出问题。“免检”制度的实质,是政府的监管不当。它不仅会导致企业产生道德风险,也有损政府的形象。事实上,中国公众对三鹿的信任危机,几乎演变为更大的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信任危机。所以,对于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产品,理应废除“免检”制度。 但是,如果把它扩大化,对于非食品产品的“免检”制度也一概废除,我认为犯了因噎废食的毛病。正确的态度是对其加以改造和完善。既然“免检”制度的要害是企业的自律问题,那么就应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。在内部,建立起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,强化企业自我约束;在外部,则加大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,运用多种手段,从体制、机制和运行方式等方面形成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硬约束。与此同时,监管部门可以从提高“免检”门槛、加强检验次数和加重违规处罚等方面校正 “免检”制度的缺陷。而对监管部门可能的权力寻租,则通过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办法来实现。 总之,就是通过重构政府与企业的监管关系,为“中国制造”正名。(作者邓聿文,系《学习时报》副编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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