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海关增设跨境运输监管方式代码(9600),对跨境运输货物进出境申报,实行单项统计。
第二十八条 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。海关应当加强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。
第二十九条 单票《出境备案清单》项下的货物,应当由同一运输工具、同航(车)次、同提(运)单运抵同一口岸。
第三十条 《进境备案清单》、《出境备案清单》和《联系单》单证保存期限为3年。其中:《进境备案清单》和《出境备案清单》比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管理。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程有关情事的,海关依法进行处理。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。
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备案管理
第三章 出境监管
第四章 进境监管
第五章 联系配合与应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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