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1、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须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》的要求向海关申报。在跨境运输货物出境前,填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联系单》向出境地海关申报。跨境运输货物进境后,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须填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备案清单》向进境地海关申报。
单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》项下的货物,应由同一船舶、同一航次、同一提单,运抵同一目的港。
2、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离开口岸出境起3个月内运抵进境口岸。逾期未运抵进境口岸的,除不可抗力外,视同出口货物处理,由纳税义务人向海关办理相关申报纳税手续;海关将取消该经营企业继续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资格,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。 |